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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122执970号

王麦升、文世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麦升;文世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122执970号

申请执行人:王麦升,男,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执行人:文世凯,又名文小艺,男,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执行王麦升申请执行文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文世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于2018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于2018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文世凯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于2018年9月14日、10月30日、11月20日、12月14日、2019年1月8日五次进行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文世凯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车辆信息后于2018年11月1日进行两次车辆查封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于2018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文世凯进行线下房产、土地信息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12月21日到被执行人文世凯家中、所在村委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文世凯,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约谈申请人后,2019年3月8日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后,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1122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向召

审判员  曹 蓉

审判员  林 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