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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民初1067号

周金凤与方大顺、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金凤;方大顺;刘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1067号

原告:周金凤,女,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告:方大顺,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刘杰,男,住灵宝市故县。

原告周金凤与被告方大顺、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金凤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凤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