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82民初1067号
原告:周金凤,女,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
被告:方大顺,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刘杰,男,住灵宝市故县。
原告周金凤与被告方大顺、刘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金凤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金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凤撤回起诉。
审判员 汤 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