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民终1734号

高贤安、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高贤安;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毕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贤安,男,汉族,1963年11月15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27874P。

法定代表人:高峰,董事长。

原审

第三人:毕兰伟,男,汉族,1974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高贤安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汉铭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毕兰伟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高新区人民法院(2018)豫0391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贤安于2019年1月15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贤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