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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2民初1012号之二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2民初1012号之二

原告:王某甲。

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系原告之母。

被告:王某丙。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其浩。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作出(2019)鲁1002民初1012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被告王某丙名下车牌号为鲁KFC7**号车辆;原告王某甲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1012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王某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已经准许,故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王某丙名下车牌号为鲁KFC7**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丙名下车牌号为鲁KFC7**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大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邢海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