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5969号 原告崔晓,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冷佳瑛,女,50岁,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崔晓诉被告冷佳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力阳帆
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