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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83民初5969号

崔晓与冷佳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崔晓;冷佳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083民初5969号 原告崔晓,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被告冷佳瑛,女,50岁,汉族,住乳山市。 原告崔晓诉被告冷佳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晓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力阳帆

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

人民陪审员  吕少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