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7685号
原告:吕恩京,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应萍,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恩京诉被告刘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恩京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恩京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