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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7685号

吕恩京与刘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恩京;刘应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7685号

原告:吕恩京,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珂,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应萍,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恩京诉被告刘应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恩京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恩京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