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甘0724行初13号
原告:张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345618578Y。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综合管理部法务专员。
被告: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邢某。
被告:甘州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受理的原告张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甘州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其25元。
审判员 桑建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