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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02民初2194号

曹明辉与张林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1-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明辉;张林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2194号

原告:曹明辉,男,汉族,1969年11月29号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塔山镇宝塔村****,现住武威市凉州区和平镇枣园五队。

被告:张林治,男,约40岁,住武威市凉州区矿机厂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明辉诉被告张林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以原告需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明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曹明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曹明辉负担。

审判员 张国骏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姜懿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