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民初1620号
原告:郑炎,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壮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巨鹿益航精选农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巨鹿县西郭城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冀自英,该公司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9670321620N
被告: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隆尧县城郭威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素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836479800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杰琼、杜志乾,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献坤,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绍庆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坤棉,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绍庆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郑炎诉被告巨鹿益航精选农产品有限公司、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坤、张坤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立案,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董建伟
人民陪审员 刘敬波
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吉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