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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529民初1620号

郑炎与巨鹿益航精选农产品有限公司、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5-31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炎;巨鹿益航精选农产品有限公司;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坤;张坤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529民初1620号

原告:郑炎,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党员,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壮举,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巨鹿益航精选农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巨鹿县西郭城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冀自英,该公司经理 统一信用代码:91130529670321620N

被告: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隆尧县城郭威街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谢素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55836479800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杰琼、杜志乾,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献坤,男,195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绍庆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坤棉,女,195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群众,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贤,河北绍庆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郑炎诉被告巨鹿益航精选农产品有限公司、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献坤、张坤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邢台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立案,该案尚在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董建伟

人民陪审员  刘敬波

人民陪审员  田泽民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吉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