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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024执43号之一

汪焰、李顺祥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08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焰;李顺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024执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汪焰,女,196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李顺祥,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祁门县人,高中文化,下岗工人,住安徽省祁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焰与被执行人李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024执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余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