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114执933号

刘开燕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刘开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933号

被执行人:刘开燕,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 关于被执行人刘开燕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114刑初19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开燕应缴纳罚金2000.0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刘开燕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档案已经被本院依法锁定。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本院已依法锁定被执行人的上述车辆档案。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建刚

审判员  仇 争

审判员  周海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