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388号
原告:刘作泽,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柏树村二组30号。
被告:滕进龙,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金塔镇右五坝村二组51号。(缺席)原告刘作泽诉被告滕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作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滕进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作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滕进龙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月息2%计付。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8日,滕进龙向刘作泽借款10000元,并出具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18至2017年4月18日,若逾期将支付100元/天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刘作泽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滕进龙因缺席,未做实体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3月18日,滕进龙向刘作泽借款10000元,并签订抵押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3月18至2017年4月18日,若逾期将支付100元/天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经刘作泽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滕进龙向刘作泽借款10000元的事实,由刘作泽提供的借条和当事人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现滕进龙逾期不偿还的行为违约,故对刘作泽要求滕进龙偿还10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刘作泽要求滕进龙从2017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滕进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刘作泽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滕进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
审判员 何 钰
二○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振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