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4执1184号 申请执行人陈近松,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仿县。 被执行人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茶山街道山根工业区崔力组**,组织机构代码:355389166。 法定代表人何秀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4民初7767号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陈近松与被执行人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思恩鞋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执行员 李美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代
书 记员 何自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