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522民初770号
原告:雪彦清,男,生于1978年4月,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邱风斌,男,生于1977年2月,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了原告雪彦清诉被告邱风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雪彦清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雪彦清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雪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雪彦清负担。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振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