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1民初209号
原告:李向聪,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天伟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铭城******。
法定代表人:经美艳。
被告:经美艳,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告:滕云,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原告李向聪诉被告云南天伟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美艳、滕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向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聪的撤诉行为,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向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李向聪负担。
审 判 长 祁丽波
人民陪审员 金家明
人民陪审员 韩兴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雯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