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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421民初209号

李向聪与云南天伟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美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向聪;云南天伟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美艳;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1民初209号

原告:李向聪,男,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天伟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云铭城******。

法定代表人:经美艳。

被告:经美艳,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被告:滕云,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 原告李向聪诉被告云南天伟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美艳、滕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李向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聪的撤诉行为,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向聪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0元,由原告李向聪负担。

审 判 长  祁丽波

人民陪审员  金家明

人民陪审员  韩兴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雯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