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44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速裁程序被告人温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8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翁检公诉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查明事实被告人温某某,2018年12月21日8时25分许,驾驶×××号普通低速货车,沿翁牛特旗解杨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旗第四户前,与前方路右侧同向行驶的由孙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孙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温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萨初荣贵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齐文芳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