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324执2941号之二

潘自友、杨陈波、杨建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潘自友;杨陈波;杨建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29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潘自友,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杨陈波,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杨建毓,女,1973年5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潘自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4民初3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6月12日起以未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杨陈波、杨建毓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杨陈波、杨建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陈波、杨建毓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自友与被执行人杨陈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24执294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