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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9执19号

贺纪民与迂海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6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贺纪民;迂海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贺纪民与迂海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9执19号

申请执行人:贺纪民,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人,住该村。

被执行人:迂海全,男,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人,住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纪民与被执行人迂海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9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5000元。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款5000元,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2019)陕0629执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永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鹏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