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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02民初801号

杨建华与吴事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15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建华;吴事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02民初801号

原告:杨建华,男,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被告:吴事政,男,约47岁,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杨建华与被告吴事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原告杨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建华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志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汪元玉

书 记 员 王如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