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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03执1616号之一

汪家军、汪显好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汪家军;汪显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503执1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家军,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汪显好,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汪家军与汪显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汪显好逾期没有履行(2018)皖1503民初19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汪显好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但未查到有效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卫 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