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34执8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孔某某。蒋某某申请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25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太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且书面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255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