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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34执87号

蒋某某、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蒋某某;孔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434执87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孔某某。蒋某某申请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25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蒋太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3月12日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孔某某达成执行和解,且书面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434民初2552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国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樊玉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