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4执22号申请执行人鄂州艾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庄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百莲凯美容生活馆,经营场所:鄂州市古城路**。经营者:胡惠,负责人。
被执行人:胡惠,女,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申请执行人鄂州艾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莲凯美容生活馆、胡惠的(2018)鄂0704民初1431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百莲凯美容生活馆、胡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鄂州艾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鄂0704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纪姣蓉
书记员杨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