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豫1422执1221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东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静、金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静、金亚杰应履行的义务已于2019年3月12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来自:
申请执行人许东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静、金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8)豫1422执1221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东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静、金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静、金亚杰应履行的义务已于2019年3月12日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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