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1781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安芬娜(阳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春天花园大酒店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618020388Q。
法定代表人:陆泽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廷环,男,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春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南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洪成超。关于申请执行人安芬娜(阳春)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春市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08)春法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394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7月25日恢复本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位于阳春市春城河西站前开发区的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春府国用(1998)字第特××××××××号、春府国用(1998)字第特××××××××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民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中春府国用(1998)字第特××××××××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5928400元,春府国用(1998)字第特××××××××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7746800元;于2018年9月27日10时至2018年9月28日12时止、2018年10月17日10时至2018年10月18日12时止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18年11月19日10时至2019年1月17日10时止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未能处置的位于阳春市春城河西站前开发区两幅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8)粤1781执恢2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明凯
审判员 黄雄威
审判员 谭显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