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624号
申请人:王超,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
申请人:刘俊玮,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人王超与被申请人刘俊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超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王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宫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