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704民初624号

王超、刘俊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超;刘俊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04民初624号

申请人:王超,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

申请人:刘俊玮,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申请人王超与被申请人刘俊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超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担保人潍坊金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王超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宫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