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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3执1136号

袁涛、李双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袁涛;李双庆;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3执1136号

申请执行人:袁涛,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申请执行人:李双庆,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西大街**(城西村**)。法人代表:徐抑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8)鲁162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双庆、袁涛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95035元。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手续。我院依法查询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土地情况。经查,其名下大额银行存、房产及车辆均被其他法院查封,中顺公司自行申报无其他债权。我院已对中顺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8)鲁1623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友辉

审判员  高文元

审判员  商 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