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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503执1611号之一

汤玉金、林承龙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9-2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汤玉金;林承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503执1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玉金,男,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林承龙,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六安市人,现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汤玉金与林承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林承龙逾期没有履行(2018)皖1503民初110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林承龙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出有效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武

审判员 张 军

审判员 周维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卫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