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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21执50号

田朝晖、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田朝晖;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2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田朝晖,女,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海玉。 住所:成都市金堂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田朝晖与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金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003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收到后按照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拖欠的工资140000元,执行费2000元。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中科盈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尚在执行过程中,且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登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叶 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俊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