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洛阳银行大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91909332W。
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中州中路497号中州国际大厦东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8703268C。
负责人:张玉峰,行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校琦,男,汉族,1966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润平,女,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南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593436765B。
法定代表人:黄校琦,总经理。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黄校琦、刘润平、洛阳市怡品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