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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2民初249号

洪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249号

原告:洪某,女,汉族,1984年4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4年5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以考虑到子女尚小,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等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涂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