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2民初249号
原告:洪某,女,汉族,1984年4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4年5月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洪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2019年3月11日原告以考虑到子女尚小,需要一个稳定的家庭等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
审判员 孔庆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涂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