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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5民初926号

孙某1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1;郭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1325民初926号

原告:孙某1,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长峰,费县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女,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费县××镇××村××组,现住兰山区。本院受理原告孙某1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郭某辩称,同意离婚,请求法庭予以调解。查明,1988年2月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生育女儿孙某2,双方登记结婚后又离婚,××××年××月××日双方在费县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2018年6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1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位于费县××镇××村××组(代家屯)两间小平房归原告孙某1所有;手扶拖拉机、喷灌、电视、冰柜、太阳能、双人床、昌河面包车、电脑及个人衣物一宗,归被告郭某所有。上述财产原、被告于2019年3月17日前自行处理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曹庆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广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