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81执2398号
申请执行人:呼永军,男,1974年7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申云峰,男,1992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申请执行人呼永军与被执行人申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的(2018)豫05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呼永军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申云峰给付申请执行人呼永军人民币42000元。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申云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手续。2.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7日、12月5日、2019年1月11日、2月1日、2月18日、3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了查询。3.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申云峰名下存款,并于2019年3月12日将执行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呼永军。4.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申云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5.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进行了现场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申云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林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于2019年3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被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工商信息、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每六个月查询一次,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之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保红
审判员 彭国喜
审判员 王永青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