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灵现,男,汉族,1945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风英,女,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喜刚,男,汉族,1984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娇艳,女,汉族,1988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原审
被告:郭素粉,女,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李俊杰,男,汉族,1953年7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上诉人郭灵现因与被上诉人路风英、路喜刚、路娇艳,原审被告郭素粉、李俊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9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灵现于2018年10月31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灵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