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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强清3号

杨芳与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5-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当事人
杨芳;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注释版)》:第一百八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6强清3号

申请人:杨芳,女,汉族,1979年7月26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胜辉(系杨芳丈夫),男,汉族,1969年3月11日生,住福建省厦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褚惠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昶林,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芳认为,被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19年1月4日已届满,且两股东交恶,无法继续合作。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被申请人已经符合解散事由,并且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被申请人至今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亦无债权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为此,申请人以股东身份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被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同意由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5日,营业期限自2009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股东为自然人褚惠俐及杨芳,持股比例各50%;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浦卫公路XXX号XXX幢XXX室。

本院认为:按照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的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又未提起清算的,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现被申请人经营期限至2019年1月4日已经届满,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被申请人至今未能进行清算,在无债权人提起清算的情况下,申请人作为公司股东提出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杨芳提出对被申请人上海优和施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朱振毫

审 判 员 陆建波

审 判 员 申 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