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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5178号

宫继平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公证债权文书
当事人
宫继平;禹晖;叶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5178号

申请执行人:宫继平,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禹晖,女,1969年0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叶明,男,1969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宫继平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97703号公证书申请执行禹晖、叶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达成了和解并签订了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京中信内民证字977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凌翥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纪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