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82民初11535号
原告:李珊珊,女,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桩头大厦东50米。
法定代表人:姜道鹏,总经理。
原告李珊珊与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李珊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珊珊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珊珊撤回对被告青岛即墨市皇家贝贝孕婴用品连锁有限公司鹤山路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珊珊负担。
审 判 长 刘平平
人民陪审员 张方志
人民陪审员 管益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彩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