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491执790号

魏士曼、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魏士曼;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91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魏士曼,女,198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南粗。

法定代表人:潘学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魏士曼与德州海利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1491民初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鹏

人民陪审员 陈 鹏

人民陪审员 孙洪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