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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执恢501号

安玉喜与于孔玖、回晓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安玉喜;于孔玖;回晓春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83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安玉喜,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职工,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孔玖,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回晓春,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安玉喜申请执行于孔玖、回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8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回晓春在大连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2月28日划拨该账户存款3108.82元;于2019年1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回晓春工资款17170元(退被执行人生活费6000元,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交执行费11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83执恢5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家兴执行员 刘轶华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