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辽0283执恢501号
申请执行人:安玉喜,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系职工,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于孔玖,男,196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
被执行人:回晓春,女,196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安玉喜申请执行于孔玖、回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8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回晓春在大连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于2019年2月28日划拨该账户存款3108.82元;于2019年1月30日划拨被执行人回晓春工资款17170元(退被执行人生活费6000元,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交执行费11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辽0283执恢5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家兴执行员 刘轶华执行员 孙学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