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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5执恢173号之一

何南亚、张君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南亚;张君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5执恢1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何南亚,女,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张君霞,女,1977年11月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申请执行人何南亚与被执行人张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2018)豫0185民初422号民事裁定,将被执行人张君霞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中段南侧嵩阳花苑的房产(权证号:登05010209**)予以查封。后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证明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君霞所有的位于登封市崇高路中段南侧嵩阳花苑的房产(权证号:登05010209**)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 军

审判员 吕少阳

审判员 马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郝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