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122执1026号

樊某、李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樊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女,199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9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樊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某相应价值的财产0元。

三、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新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