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樊某,女,199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199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樊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李某相应价值的财产0元。
三、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印召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新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