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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10执9626号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池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96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湖村林山组凌加嘴西湖畈**。 经营者林炳瑞。 被执行人池浩,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谢玉平,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林东源,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与被执行人池浩、谢玉平、林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9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周曹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怀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