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执962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湖村林山组凌加嘴西湖畈**。 经营者林炳瑞。 被执行人池浩,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谢玉平,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林东源,男,195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与被执行人池浩、谢玉平、林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庆帆水产养殖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0执96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苏志勇
审判员 周曹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怀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