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1049号
原告:黄加辉,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强、王巧玲,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哲,男,朝鲜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南安市。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加辉诉与被告李学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加辉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加辉以欲与被告李学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加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加辉负担。
审判员 常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速录员 黄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