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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3民初1049号

黄加辉、李学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加辉;李学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1049号

原告:黄加辉,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住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志强、王巧玲,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学哲,男,朝鲜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住南安市。 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加辉诉与被告李学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加辉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加辉以欲与被告李学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加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加辉负担。

审判员 常 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速录员 黄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