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364号
申请执行人:沈文龙,男,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金旭峰,男,1975年12月26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执行人沈文龙与被执行人金旭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苏0506民初923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金旭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旭峰银行存款人民币8617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志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正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