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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民初369号之一

青岛慧远文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孟宪伟、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3-2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青岛慧远文杰进出口有限公司;孟宪伟;隋晶;天津骏驰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孟宪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民初369号之一

原告:青岛慧远文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秀湛路****。

法定代表人:王孝泽。

被告:孟宪伟,男,汉族,1977年12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隋晶,女,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天津骏驰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天津保税区)海滨五路****/div>

被告:孟宪民,男,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敦化市。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慧远文杰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宪伟、隋晶、天津骏驰亨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孟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孟宪民名下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自愿为上述查封保全提供担保。因被告孟宪伟向原告表达积极还款的意愿,为促成还款,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孟宪伟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帝景公寓XXXXXXXXXXXXXX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孟宪民名下银行存款4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解除对被告孟宪伟名下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帝景公寓XXXXXXXXXXXXXXXX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所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