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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5执1475号

朱守贤、鹿邑县试量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守贤;鹿邑县试量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朱守贤,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鹿邑县试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鹿邑县试量镇,组织机构代码。本院立案执行朱守贤申请执行鹿邑县试量镇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625执1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展 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贾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