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879号
原告:林跃生,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告:叶文福,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平和县。 原告林跃生与被告叶文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林跃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跃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跃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跃生负担。
审 判 长 曾祥紫
人民陪审员 李水德
人民陪审员 陈丽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