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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8民初879号

林跃生与叶文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跃生;叶文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8民初879号

原告:林跃生,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

被告:叶文福,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平和县。 原告林跃生与被告叶文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林跃生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跃生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跃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林跃生负担。

审 判 长  曾祥紫

人民陪审员  李水德

人民陪审员  陈丽琴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