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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02民初1290号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瑞普冷库有限公司与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21-07-07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瑞普冷库有限公司;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1290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瑞普冷库有限公司,依据地在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何雪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润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任毅,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瑞普冷库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瑞普冷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瑞普冷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保全费1126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区洛阳瑞普冷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永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