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506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李水生,男,1940年03月05出生,汉族,住苏州市相城区。
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银座大厦******。
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之三iv>
法定代表人:王福升。申请执行人李水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59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23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国聪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 颖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苏0506执1342号
申请执行人:李水生,男,1940年03月05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205241940********,住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东街******。
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苏州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吴中银座大厦******>
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之三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王福升。申请执行人李水生与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06民初594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深圳升泽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236.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徐国聪2蒙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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