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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2民初353号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泽彬、方彩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2
公开日期
2019-03-25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泽彬;方彩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22民初353号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

法定代表人:潘周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男,该联社职工。

被告:方泽彬,男,198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被告:方彩萍,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原告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云霄农信联社”)与被告方泽彬、方彩萍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霄农信联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泽彬、方彩萍经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霄农信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泽彬偿还云霄农信联社借款本金37342.79元及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的利息及滞纳金为3539.02元(利息按月利率9.75‰,滞纳金按未偿还利息的5%计算);2.判令方彩萍对方泽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5日方泽彬因需要资金向云霄农信联社申请办理一张最高使用额度为40000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方彩萍为方泽彬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2016年5月4日,云霄农信联社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卡号62×××05)交给方泽彬使用,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75‰,约定滞纳金按当月所欠利息的5%计算,约定借款期限叁年(2016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贷记卡交付使用后,方泽彬多次预借现金进行循环使用,并在使用期限内多次归还部分本金。截止2018年12月31日,方泽彬连续三个月以上没有履行逐月还息义务,尚欠云霄农信联社借款本金37342.79元、利息及滞纳金共计3539.02元。根据《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九款的约定云霄农信联社有权停止方泽彬使用的卡片、要求方泽彬全额偿还所欠款项。现方泽彬已连续多期未向云霄农信联社偿还利息、滞纳金,因此云霄农信联社有权将方泽彬未偿还的本息及滞纳金视同全部到期要求一次性偿清。方彩萍为方泽彬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方泽彬、方彩萍均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云霄农信联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下列了六组证据:证据1.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各一份;证据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及结婚证一份;证据3.欠息说明一份;证据4.账单明细账一份;证据5.批量余额显示、明细信息查询各一份;证据6.配偶债务承诺书一份。经核对,上述六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判决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方泽彬与方彩萍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方泽彬于2016年4月25日向云霄农信联社申领一张最高使用额度为40000元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约定月利率为9.75‰,借款期限3年即自2016年5月4日至2019年5月3日。双方所签订的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九款约定,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云霄农信联社有权依法向持卡人催收,追缴并有权停止持卡人使用卡片,且要求持卡人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同时还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并在章程第一章第六条约定,最低还款额是指各行社规定的持卡人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方彩萍在提供给云霄农信联社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债务承诺书上签名、捺印。方泽彬持该卡透支使用借款本金37342.79元,且自2018年7月21日开始没有履行逐月还息义务。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方泽彬尚欠本金37342.79元及利息、滞纳金3539.02元。

本院认为,方泽彬向云霄农信联社申领贷记卡并透支使用,有双方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普惠金融卡补充合约、欠款说明、贷款明细账等证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方泽彬透支使用借款未按约还本付息属违约,现云霄农信联社主张方泽彬全部归还借款本金37342.79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75‰,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此云霄农信联社主张方泽彬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75‰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并在章程中对最低还款额进行解释,现云霄农信联社主张方泽彬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未偿还利息5%计算的滞纳金,依法予以支持。为引导和规范金融行为,若云霄农信联社主张的利息、滞纳金之和超过年利率24%,则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予支持。方泽彬透支使用借款,发生在其与方彩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方彩萍在提供给云霄农信联社的结婚证、配偶债务承诺书等材料上签名、捺印,现云霄农信联社主张判令方彩萍对方泽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云霄农信联社主张判令方泽彬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方彩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理,予以支持。方泽彬、方彩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方泽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7342.79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月利率9.75‰计算,滞纳金按未偿还利息的5%计算;利息与滞纳金总计若超过年利率24%,则按年利率24%计算)。 二、方彩萍应对方泽彬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计411元,由方泽彬、方彩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秀恋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蔡沛欣

书记员吴丽锋 附注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