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786民初2284号
原告:褚美莲,女,194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原告:褚秀花,女,195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以上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华,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昌邑市新新家园**,系原告褚美莲之子。
被告:黄述国,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九,昌邑征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褚美莲、褚秀花诉被告黄述国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华,被告黄述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六间并赔偿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父亲褚严磊和母亲刘秀真婚后生育四个子女,长女褚美莲,次女褚秀花,长子褚明杰,次子褚明功。原告父母及两兄弟均已去世。褚明杰死后在昌邑市××街道××村留有房屋六间,该房屋被被告占有,多次索要被告拒绝返还。由此,为了维护原告人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黄述国辩称,一、原告所诉主体错误,主体不适格。
被告没有占用占有原告的房屋,原告在北褚村没有房屋,怎能诉称被告占用了他的房屋。现被告居住的房屋是购买的褚亮亮和张永芳母子二人的宅基地基础上经村委同意自建的房屋,与原告无关。
二、原告主张所谓的房屋六间没有法律或证据支持。
三、原告曾以同一事实于2012年2月20日提起诉讼,贵院于2012年7月1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至今被告没有见到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同一案不得另行进行起诉,请法庭予以查实。
四、两原告之母是北褚村人,刘秀真曾继承过儿子褚明杰的房产,刘秀真往故后,应由其子女继承,刘秀真的长子褚明功先于刘秀真往故,褚明功之子褚亮亮具有代位继承权,在没有进入继承程序的情况下起诉被告占用她的房产是错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先进行继承程序的处理,后才能明确该财产的归属,在财产归属不明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是错误的。
五、被告购买的是已经倒塌了座落在宅基地上的残墙、破瓦、碎砖,当时购买的时候已全部倒塌,并出资4万元,不管被告购买的宅基地和残墙、破瓦、碎砖是否存有纠纷,被告不知情,被告是善意取得,且已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了新住宅。综上,原告在北褚没有房产,不存在被告侵占事实,原告对被告无权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驳回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褚严磊与刘秀真(于1998年去世)生前共育有四个子女,长女褚美莲、次女褚秀花、长子褚明杰(于1991年去世),次子褚明功(于1996年去世)。褚明杰去世后,在昌邑市××街道××村留有房屋六间(东至:褚有芳,西至:大道,南至:褚言礼,北至:周学坤),由其母亲刘秀真居住直至刘秀真去世。
原告诉称,该六间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褚明杰,褚明功自16岁离家后只在褚明杰去世后回来居住过两年,对刘秀真未尽到过赡养义务,因此在刘秀真去世后,继承人只有原告褚美莲和褚秀花,褚明功的子女无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房屋六间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2012年褚明功之妻和其子褚亮亮回村,该六间房屋已倒塌,只剩下屋墙,无法居住,遂将原属褚明杰的六间房屋宅基地及地上附着物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黄述国,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之后,黄述国向北褚村村委会提出了房屋翻建申请,并翻建了房屋。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昌邑县村民建房批准证书复印件、北褚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被告提交的卖房合同、收据、北褚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黄述国提交了其与褚亮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原、被告双方均无法提供褚亮亮的详细地址,本案在无法追加褚亮亮为第三人的前提下,无法确认买卖合同与收据的真实性,且该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必然会影响到案外人褚亮亮的利益;另外,黄述国与褚亮亮的房屋买卖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原告褚美莲、褚秀花与案外人褚亮亮作为褚明功的法定继承人,对涉案房屋均由法定继承的权利,两原告并非涉案房屋的完全所有人,其与褚亮亮是物权共有关系,因此,在两原告未进行析产继承,确认各继承人相应房屋份额之前,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六间并赔偿损失不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褚美莲、褚秀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褚美莲、褚秀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泽平
人民陪审员 吴克忠
人民陪审员 翟晓天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